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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楞纸箱

揭阳多人销售烟花被拘留!普宁这些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时间: 2024-04-11 19:16:48 |   作者: 瓦楞纸箱

  为贯彻落实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全力消除辖区安全风险隐患,榕城警方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组织警力着重加强市委市政府、榕江两岸、万达广场、进贤门景观大桥周边的巡逻查处力度。

  1月1日20时许,榕东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榕城区临江南路万达广场一号门附近有一男子用一辆三轮摩托车贩卖烟花爆竹,民警依法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方方得利”“财源滚滚”等品牌烟花一批,并将该男子传唤到榕东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明,嫌疑人林某沛(男,31岁,榕城区人)交代了其在未取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月1日上午8时多到外地采购“方方得利”“财源滚滚”等烟花,后于当日20时许在榕城区万达广场一号门附近路边非法销售的违法事实。

  1月1日21时许,凤美派出所联合巡警大队、当地党政执法部门在进贤门景观大桥处查获一名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嫌疑人,现场收缴烟花一批,扣押面包车一辆。

  经查明,嫌疑人林某(男,30岁,榕城区人)交代了其在没取得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1月1日20时许在揭阳市榕城区溪南街道东寨村沿江路进贤门景观大桥附近摆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总价值约2000多元)的违法事实。

  据了解,针对春节临近、群众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问题,揭阳公安严厉打击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强化巡逻防控,加大现场查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烟花爆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全力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冬季攻势”第七次统一清查行动中,揭西县局巡逻警力先后在棉湖公园前、棉湖镇金水湾路段查获6名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嫌疑人;榕城分局分别在临江南路万达广场、进贤门景观大桥附近查获8名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违法嫌疑人。

  (2020年11月27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体育、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培育学生、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居住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动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关联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三)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第八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隧道、停车场(库);

  (四)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理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有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划定或者规定别的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的,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产品级别、消费类别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理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因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燃放后进行现场检查,及时灭除燃放遗留的火种,并妥善处理燃放的残留物。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个人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不能有效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或者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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